九寨沟县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九寨沟县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1853号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九寨沟县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永乐镇苟家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寨沟县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