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执200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8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