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执2003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5417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62×××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湖西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