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
核稿:
二〇二〇年××月××日
审核:
拟稿:
2020年月日
案号:(2021)鲁1502执恢114号之三
事由:拟民事执行裁定书拟稿
主送:当事人
裁定主文:终结(2021)鲁1502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恢1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高新区张庄工业园德利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得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立新巷4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2020)鲁1502执200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02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立杰
审判员于敬斌
审判员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