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2民初1836号
原告: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湖南路东首路北百利来科创小镇105栋02室。
法定代表人:施得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韩忠奎,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德利公司)与被告***、韩忠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聊城德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被告韩忠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聊城德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20年5月3日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2020年5月3日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及附加协议。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放弃第三项关于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阿尔卡迪亚小区六期A1地块时,将工程发包给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的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在履行与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时,将18#、19#楼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备注:消防安装包括消防预埋、消防水和消防栓)的劳务承包给被告***、韩忠奎班组,由被告***、韩忠奎班组安排人员实际施工。被告***、韩忠奎班组承包18#、19#楼安装工程的劳务后,未能按照总承包方安排的进度施工,擅自停工,导致原告被总承包方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勒令原告及时恢复施工,并视原告恢复施工情况决定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原告督促被告按照总承包方安排的进度及时恢复施工,但是被告以找不到干活的工人为由,迟迟不恢复施工。原告这才认识到,被告***、韩忠奎班组实际施工人员根本不具备安装工程施工能力,当初签订《安装工程合同》时采取了欺骗手段使得原告误认为其能够胜任,才于2020年5月3日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2020年5月3日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其他经济纠纷另行主张,但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原告将涉案工程中的18#、19#楼水暖、消防安装工程(消防预埋、消防水、消防栓)的劳务承包给了被告***,被告***将工程承包给了被告韩中奎。涉案工程一直未停工,工人现在一直在施工,对于原告说的处罚不清楚,原告施工现场负责人督促,被告方工人,让其加快工程的进度,被告方没有以找不到干活的工人为由,迟迟不恢复施工,被告只是提供劳务,技术类工作均由原告找的,被告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又与被告韩中奎签订合同后,由被告韩中奎直接对接施工一事,工程款也是由原告直接打入被告账户结算。
被告韩中奎辩称,原告将涉案工程中的18#、19#楼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消防预埋、消防水、消防栓)的劳务承包给被告***、韩忠奎班组不属实,原告将涉案工程中的18#、19#楼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消防预埋、消防水、消防栓)的劳务承包给了被告***,被告***又将工程承包给了被告韩忠奎。涉案工程一直未停工,工人现在也一直在施工。对于原告说的处罚不清楚。原告施工现场负责人督促过这边的工人,让加快工程进度。但被告韩忠奎没有以找不到干活工人为由,迟迟不恢复施工。被告方只是提供劳务,技术类工作均是原告找的,采取欺骗手段不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A1地块18#、19#楼水电暖、消防安装(备注:消防安装包括消防预埋、消防水和消防栓)。第二条:工程地点:花园路与财干路交叉口东北角。第三条:承包形式:安装清包工人工费。第四条:工程内容: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所有安装工程。第五条:工程价格:按建筑面积57元/㎡。注:①(2)建筑面积最终实际施工的面积为准;②(3)工程发生变更按实际发生的人工工资随进度款结算,第六条:工程数量: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清包工,一次包死。第八条:过程质量及进度的约定:1、验收标准《建筑过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水电工程验收标准,质量要求“合格”。2、乙方承包的分布(项)工程,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追究乙方责任。3、因乙方出现的质量问题罚款由乙方承担;4、因甲方供材或重大天气问题发生的工期拖延,甲方必须给予工期顺延。5、乙方不能因任何问题耽误施工,因工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九条: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负责协调业主、监理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第三方关系;2、甲方负责提供塔吊、施工电梯、施工用电的施工条件;3、甲方负责及时提供所需材料;4、甲方须按本协议付款数量支付人工工资;5、甲方负责提供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联系电话……第十九条:相关条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取舍)1、乙方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相关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管理规定,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劳务人员工资表和监督发放其工资3、乙方进行施工人员必须配合甲方作好“三级”安全教育活动4、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020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附加协议》,约定:1、18号楼、19号楼从负三到19层,前期所干的一切工程量,折合安装费壹拾肆万元整(2020年5月5号之前所发生水电消防工程量全包括)2、前期所有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处理。3、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达到50%时,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壹拾肆万元整,或由甲方一次性扣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向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取得相关的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原告的起诉要求解除同,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海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闫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