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3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张庄工业园德利路**。
法定代表人:施得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睿,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聊城德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6日以已得到涉案工程款为由提出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幺海军
书记员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