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3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鑫驰水暖建材经销部。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北侧中亚市场院内6-116前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H7Q62F。
法定代表人:扈祚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畅力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晨光绿景**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6209559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鑫驰水暖建材经销部申请执行新疆畅力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4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58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3584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全部案款。因此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397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俊文
审判员*江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