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6128号
原告:贵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HW4QY26。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张家井村下老石组。
法定代表人:程齐飞。
被告: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3374132146。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安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宗 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娅
书 记 员 洪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