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402民初451号
原告:贵州省安顺开发区三合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土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68841198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3374132146。
法定代表人:罗昕。
原告贵州省安顺开发区三合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安顺开发区三合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