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宇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22执2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宇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42号C栋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065155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贵州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3374132146。
法定代表人:罗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宇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民终15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宇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6558.87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366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应对被执行人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冻结、查封的银行账户及财产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