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0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43094917U。
法定代表人:邸笑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滁州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辉塑模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与***、滁州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332313.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