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126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碧云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90177518F。
法定代表人:冯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单元1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43094917U(1-1)。
法定代表人:邸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皖1103民初126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4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账号为17×××18、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全椒支行的银行账户中存款24642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账号为17×××18、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全椒支行的银行账户中存款2464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超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