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滁州通行家电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2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单元1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43094917U。
法定代表人:邸笑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通行家电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8101319P。
法定代表人:徐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通行家电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和2021年9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除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