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与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1261号之二
原告: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单元1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43094917U。
法定代表人:邸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碧云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90177518F。
法定代表人:冯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唐超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