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滁州市湖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28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单元1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43094917U(1-1)。
法定代表人:邸笑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市湖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滁州长江商贸城8区)5栋办公3-跃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2170589L。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智保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湖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部分存款,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雪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