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古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67017158F。
法定代表人:马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林,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