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5144号之三
原告:***(深圳)***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健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男。
被告:黄山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松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军。
被告:方建军,男,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临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炯,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桔利,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方建军。
原告***(深圳)***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建军、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深圳)***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与调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山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建军、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山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建军、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89元,因原告***(深圳)***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免收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158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41589元。
审判员 窦天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