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3608号
原告: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32031216W。
法定代表人:方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人杰,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玲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706111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原告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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