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杭临商初字第363号
原告:杭州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方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赟,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玲珑街道章东村4组章家头177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楼**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原告杭州锦江百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飞 燕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