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

1976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91民初197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溧阳华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63元,减半收取18131.5元,由原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谢华东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