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华欣心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4944号
原告安徽华欣心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华欣心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华欣心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玉琴
书记员  陈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