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

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淮南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北郊工业园安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00217915。
法定代表人:潘红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0125554A。
法定代表人:彭凤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电梯公司)与淮南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1、万盛房地产公司结欠华创电梯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律师费578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剩余本金50万元及全部利息、律师代理费57800元付清;2、***对万盛房地产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计8500元,由万盛房地产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案号为(2021)苏0481执4826号。现经华创电梯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伟
审判员  杨水芳
审判员  丁文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