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595号
原告:**红,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00217915,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8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诉被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