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4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019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705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606.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该案涉案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对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