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1执600号
**和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和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72600.34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本院扣除执行费2425.34元后,剩余款项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