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3035号
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26日生,满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