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602执739号
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民初9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质保金94422.1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元、执行费1316元。2024年3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结案证明,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1316元。此案全部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陕0602执73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