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4民初1143号
原告: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玲,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房产建筑段,,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
法定代表人:祁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房产建筑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756.00元,由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