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75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霍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诺敏河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诺敏河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冬平
审判员 高 颖
审判员 董春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