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

遵义市遵徽建材有限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7民初1203号原告:遵义市遵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平桥工业园区贵州开磷遵义碱厂电石生产区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47077568K。法定代表人:黄爱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悦,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前,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30981904J。法定代表人:薛洪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体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7533564X1。法定代表人:夏道奎,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遵义市遵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遵义市遵徽建-2-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遵义市遵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市遵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3,176元,由遵义市遵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罗强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宋皇甫书记员陈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