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

某某、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7民初70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30981904J。
法定代表人:薛洪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钦,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朱前军,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第三人:湄潭县人民政府黄家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民建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800953050XR。
负责人:梁晓进,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芳,该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三人朱前军、湄潭县人民政府黄家坝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时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龙 霞
书 记 员 汪子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