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

某某、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3931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明,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政,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30981904J。
法定代表人:薛洪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肖旭,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黄家坝中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晓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芳,黄家坝街道办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三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70362元,测绘费6800元,共计677162元;2、判令被告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办事处就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与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办事处签订相关协议,由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承建黄家坝生态移民安置房二期建设工程。后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又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如期完成了上述工程劳务。该项工程共计面积为9727.96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总工程款为2918388元。被告已支付2248026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70362元至今未付。另外,该项工程于2016年11月22日验收,且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办事处已使用该房屋,但时至今日竣工验收已长达五年之久,建设方一直不对该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审计,导致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及时获得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黔0328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举证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起诉,仍未提交新的证据,且本院释明后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原告***未及时向鉴定机构黔南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缴纳鉴定费,致案件被黔南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退回,本次诉讼与(2019)黔0328民初3308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系重复起诉,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86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德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雷 令
书 记 员 李 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