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9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12月18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30981904J。
法定代表人:薛洪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钦,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袁贵强,男,生于1963年11月15日,仡佬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执行人王泽贵,男,生于1970年4月4日,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执行人陈崇新,男,生于1981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袁贵强、王泽贵、陈崇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应连带支付工程款2629110.73元,保证金300000元及按3.85%计算的利息40000元,受理费27847,鉴定费21076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4077元。现已执行到位56527.9元。本院受理的朱前军起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328民初494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的应得债权28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对被案外人朱前军保全的债权2800000元,在该案判决后再协商执行;现本案可执金额283351.83元,由被执行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在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8执19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