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33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4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以40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40000元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40000元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10620元,由被执行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谈话并申报资产。
二、2022年8月1日、8月2日、10月12日、12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另**被执行人名下共有银行账户12个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冻结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2日、2023年1月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凤冈县××乡××社区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及位于凤冈县××镇××路口的房地产。根据本案执行标的,本院查封其中位于凤冈县进化镇十字路口的房地产。查封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17日,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本院至凤冈县人民法院、凤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凤冈县政府、凤冈县石径乡宏丰社区等部门进行了解,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凤冈县××乡××社区的房地产为扶贫搬迁项目。目前政府已经将剩余的部分房地产回购。位于凤冈县进化镇十字路口的房地产为被执行人与凤冈县卫生健康局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共同所有,被执行人仅对其中位于第一层靠街自南向北第一间房屋建筑面积30.24平方米享有产权。且上述不动产均为划拨土地。相关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出售难度大,不进行拍卖等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2023年1月1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位于凤冈县××镇××大街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2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凤冈县××镇××路口的房地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肖 伟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