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监23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3098190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农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80153306K。
负责人:高静,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冈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凤冈县政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7MB0Q4244XE。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与**、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凤冈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7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黔03民终67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20)黔0327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与(2020)黔03民终6778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7民初4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妤
审 判 员 张 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