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7民初22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30981904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原告***与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原告按通知书上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一直未按本院通知的要求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再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欧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