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

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3民初7573号 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30981904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以下简称“凤冈建筑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冈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四局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冈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全部款***之日(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LPR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7日签订《汇川区2017年娄山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外立面工程及部门面铺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2月5日、2018年5月24日将保证金足额支付给被告。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全部完工并移交给被告。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返还原告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拒不返还,依法应当承担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我方将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由2017年12月1日变更为2018年5月25日。 被告中建四局三公司答辩:一、合同履行完毕是指双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最终结算系原告的附属义务,现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缴纳的保证金未达到退还条件;二、保证金金额包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农民工办理结算,且付清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三、原告未依约向我方提出书面保证金退还申请,请求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汇川区2017年娄山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外立面工程及部门面铺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2.1条、乙方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包施工机具、包质量、包工期、包管理、包安全、***施工、包成品保护、包风险、包验收、包检测合格、包资料、包与其他专业工种的配合等该分项工程图纸及规范内的全部工作内容。2.2条、乙方需在合同签订5日内向甲方缴纳25万元保证金,保证金包含:签约保证金占保证金总金额比例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占保证金总额比例45%、履约保证金占保证金总额比例50%,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保证金的返还按附件《保证金的返还》流程执行。该合同附件三《保证金返还》载明:“1、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如果劳务(专业)分包单位没有以下违约行为,或有部分违约行为但已按照本办法处罚完毕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按照约定,将剩余保证金足额返还劳务(专业)单位。2、返还流程:劳务(专业)单位应向劳务队伍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二份,经使用单位的项目部及分公司分管领导审签后,保证金收取单位应一次性无息返还;各劳务(专业)单位应将申请表原件一份交使用单位(分公司财务)存档。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按分包合同中所列的各类型保证金比例扣留:(1)中标劳务(专业)分包队伍无故不在月定期内,按《项目劳务(专业)分包洽商确认单》所确认内容签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按本制度签约保证金比例进行扣留,如劳务(专业)单位在接到《扣留保证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不进行纠正的,劳务(专业)单位的使用单位可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并各选调其他劳务(专业)分包单位进场,该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应无条件退场。(2)劳务(专业)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经核实,可从工人工资发放保证金中列支应付工资金额,如保证金部分不足以支付所拖欠工资的,可在剩余其他保证金中列支,或在应付劳务(专业)分包工程款中列支;如果因此给使用单位造成明显损失的,可一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额;如果以上欠薪及损失赔偿金额在劳务(专业)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及应付工程款中仍不够支付的,由劳务(专业)单位另款补足。……,(4)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如果出现现场打架斗殴、工人纠纷等现象,并触及媒体影响使用单位企业声誉的,按照分包合同条款相关条款执行,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后原告凤冈建筑公司向被告中建四局三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50000元,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园林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5日、2018年5月24日向原告凤冈建筑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该两笔款的事实。 另查,原告凤冈建筑公司已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级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 经询问,原、被告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全部完工并交付。被告中建四局三公司陈述:至今原、被告未结算工程款,原因是双方结算要以我方和业主方的结算为依据,而至今我公司未与业主结算导致。另案涉保证金250000元中50000元是原告以现金支付给我公司,其余的保证金是通过抵扣工程款的方式缴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3月7日签订的《汇川区2017年娄山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外立面工程及部门面铺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认可原告凤冈建筑公司已向被告中建四局三公司缴纳保证金250000元的事实,对此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250000元,被告抗辩未达到退还条件。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第2.2条及附件三《保证金返还》已约定了保证金返还条件,双方应遵守该约定。首先,双方均称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全部完工并交付,说明案涉分包合同已履行完毕,仅工程款未结算,并不影响保证金的返还,即便双方对约定的“合同履行完毕”有不同理解,至今也达到退还保证金的法定情形。其次,虽然双方约定了扣留保证金的情形,但对此被告未举证予以证明。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5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利率标准)的问题,双方未约定,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退还保证金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