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民初1606号之二
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紫城镇新紫路292号香江豪庭门店107号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MA53FXH09K。
法定代表人:刘迅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子云,女,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长安街23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5536683423。
法定代表人:甘燕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意生,男,公司员工。
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2022年7月19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924元,减半收取计3462元,保全费1394元,由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志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