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16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中业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80309783E。
法定代表人:段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西路王储新区15号楼东单元5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00395124314W。
法定代表人:刘万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豫0825民初162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