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3183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申请人:***,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国,岳桂恺,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3月6日生,住封丘县。
被申请人: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增(经理)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40元。并出具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29540元(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