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1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西路王储新区15号楼东单元5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刘万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平,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豆春庆
书记员石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