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1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晓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