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9号
原告:山东鼎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莱城工业区澳门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段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青,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系单位职工。
被告: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公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务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明,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鼎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鼎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鼎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撤回对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