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青,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莱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段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张务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明,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上诉人承包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发包的莲河治理工程第三标段绿化工程,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上诉人为施工涉案项目需要采购部分施工材料,与被上诉人签署《材料采购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不能因购买的材料用于建设工程上而错误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上诉人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解决。原审裁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6月,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从被告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承包的莱芜莲河治理工程第三标段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两被告欠付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90327.1元及利息;被告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涉案《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工程名称莲河治理工程第三标段,工程地点山东省莱芜市,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承揽该工程三标段土建施工工程及养护,其中养护范围除乙方施工的内容外还包括由青岛志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的所有工程内容。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