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9号之一
申请人:***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莱城工业园澳门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段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公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务昌,主任。
申请人***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园林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