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3852号
原告:***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莱城工业区澳门南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4942747481。
法定代表人:段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处(原莱芜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494381412Y。
法定代表人:沈桂高。
原告***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19元,减半收取计7110元,由原告***鑫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