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8民初1318号
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友新路1188号12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顾苏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洋,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