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清县永宁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1民初4123号之一
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友新路1188号12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95615425B。
法定代表人:顾苏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公司员工。
被告:德清县永宁寺,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白彪村,组织机构代码67477499-3。
负责人:释延秉。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经纬,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永宁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2018年3月9日,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何晨
人民陪审员*岗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严月辉
书记员沈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