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花桥镇农家饮烟餐饮店、明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8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425B。
法定代表人:顾苏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市花桥镇农家饮烟餐饮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XXXX00。经营者:明杨。
被执行人:明杨,男,1991年2月6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花桥镇农家饮烟餐饮店、明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农家饮烟餐饮店支付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63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1663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农家饮烟餐饮店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9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昆山市花桥镇农家饮烟餐饮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经营者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明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2、2017年10月16日、2018年6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被执行人明杨名下有号牌为苏E×××××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
3、2017年10月31日、2018年3月23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8年2月26日,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昆山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
5、2018年5月14日,本院委托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18年8月2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昆山市花桥镇农家饮烟餐饮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439号1层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7、2018年8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上述执行工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796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179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应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续封车辆申请书,逾期未提交导致上述车辆未续封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