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民辖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友新路1188号12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顾苏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全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6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的真实住所地为其本人××户籍地重庆市××号,本案系室内小型的装饰合同纠纷,并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且双方未约定诉讼管辖地,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位于靖江市泰和国际广场内的“一块八量贩式麻辣烫靖江店”进行室内装修,故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琳